再興中學受傷學生的媽媽指控,林姓教師去年5月28日下午2時許在實驗室指導學生科學實驗,讓學生下課時間繼續施作,一名學生以打火機燃燒小蘇打粉、糖粉,另一名學生在旁倒酒精,過程中產生火焰,燒及她的孩子,造成孩子的臉部及手部二至三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12%,皮屑排汗功能喪失,約5%全身表面積、臉部、頸部及右上肢有肥厚性疤痕等傷害。
被害者的媽媽提告,林姓教師及時任柯姓校長、劉姓設備組幹事、張姓副校長、劉姓生教組組長、黃姓、沈姓教師等7人疏於控管實驗過程中所使用的易燃爆裂物及安全管理,涉犯刑法過失致重傷、過失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物品等罪嫌。
台北地檢署表示,7人被控過失致重傷害罪部分,屬告訴乃論,告訴人已與7人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因此依法將7人不起訴處分。
至於過失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物品等罪嫌的部分,檢方表示,柯姓校長等5人是學校的行政人員,並非實驗指導老師,也不是管理實驗所用易燃物的人;林姓教師與劉姓幹事無法預見學生於下課時間仍繼續做實驗;2名學生引發的火勢並無延燒情形,不構成公共危險,因此也將林姓教師等7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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