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老師在2019年間至2025年7月31日間在桃園市某高中擔任生活科技老師,去年6月10日上午11時許利用下課時間命一名男學生至學校之生活科技教室內,並將上開教室前門反鎖後,違反其意願,脫下男學生之褲子及內褲,徒手觸摸生殖器以及翻動陰囊持續1至2分鐘,案經男學生母親獲悉後提告。

男老師坦承案發時與男學生單獨在生科教室討論有關心臟及鼠蹊部手術、穿著內褲款式等事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當日僅因男學生告知他有關心臟開刀傷口在鼠蹊部且穿著三角褲感覺緊繃,僅是出於關心而出言建議他改穿寬鬆四角褲較為舒適等語。

辯護人則稱,男老師為異性戀且有穩定交往之女友,依一般經驗法則,實難認其有對同性少年進行猥褻之性欲誘因或動機,且當日係因男學生主動提及鼠蹊部手術傷口不適,基於師長關懷建議其改穿寬鬆四角褲,並未觸碰男學生。且本案為男學生單一指訴之延伸,且實係男學生和家長對老師存有成見,藉男學生在ChatGPT上天馬行空之問答引導提告,缺乏客觀物理證據。

但法官認為,男學生在偵查及審理時之指訴均前後一貫,互核相符。衡諸一般人對於事物之記憶,本會隨時間推移及個人記憶能力而有強弱,或因詢問者之問題焦點不同而在描述之繁簡上略有差異,然男學生對於遭強制猥褻之主要經過,前後均具體一致,且與常情無違,

法官也參考妨害性自主犯罪多具高度隱密性,往往僅有雙方當事人獨處,男學生於案發時僅高一學生,與呂男素無仇怨,且具備一定之師生信賴關係,苟非確有親身經歷上開受害過程,衡情男學生當無甘冒觸犯偽證重罪之風險,憑空虛構此等具體、細微且損及自身隱私之猥褻情節以誣陷之理。是認男學生指訴之內容,洵非虛妄,其憑信性甚高,堪予採信。

桃園地院審酌男老師本應負有教導、保護及輔導學生之重責,詎其竟為圖一己私慾,利用與男學生在生活科技教室獨處之機會,罔顧師生分際,藉故檢查手術傷口而實行強制猥褻行為,時間長達1至2分鐘,嚴重侵害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並對其身心發育造成顯著之負面影響,導致案發後情緒不穩、對他人喪失信任感,且於審理時提及受害過程仍情緒激動,足見其心理創傷甚深。復考量男老師矢口否認犯行,並未與被害人及家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學校於案發後即依規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並召開性平會議啟動調查程序,為確保學生安全並降低接觸風險,後續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暫時停聘該名教師至聘期結束。案經性平會調查,認定該師性侵害行為屬實,決議終止聘約並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教育局表示,秉持勿枉勿縱的態度,責請學校依法辦理,並同步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提升學生自我保護與應變能力,增進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營造安全友善的校園環境。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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