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王蕴(本名王江鎮)於30年前開設佛學講座、課程,並成立宗教團體,獲信徒、學生視為精神導師,尊稱為「仁波切」、「上師」或「傳承」,高度遵從他的指示。該宗教團體若認信徒、學生在處理法務上有失誤,或主觀認定某位信徒道德品行、個性有缺失時,就會發起「研討」,過程中以多人包圍、指責、辱罵,甚至有肢體接觸強制動作等行為。
王江鎮認為蔡女處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有疏漏,又接獲梁碧茵、幹子昀、姜芃妤、吳慧珠等人指控其脾氣、情緒、態度不佳、執行法務未盡責種種缺失抱怨,於是對蔡女「研討」。
蔡女依過往研討經驗,祈請、傳送並陳述錯誤之處、表達懺悔之意等文字訊息、背誦文章,向吳慧珠下跪磕頭請求剃髮出家,跟隨吳慧珠住在精舍學習出家人生活。但王蕴仍認不夠,於是定2024年7月23日晚間在水月草堂研討蔡女。
王蕴的三大女護法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加上住持吳慧珠、信眾姜芃妤先後接獲通知到場,過程中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吳慧珠、游秀鈴站在蔡女身旁、四周,王蕴則指示蔡女向諸佛下跪道歉,並由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等人在旁以拉、扶、壓、踢方式強制蔡女下跪磕頭,致其頭臉、身體、四肢多處撞擊地板,最後體力不支倒臥在地。
吳慧珠到場後,先拉住蔡女後衣領從仕女區拖到門口處再拖回仕女區,過程故意放開手讓被害人頭部、上半身撞擊地板,且出手毆打、腳踢,並與梁碧茵、姜芃妤、幹子昀、游秀鈴分別以拉、扶、壓、踢、頂方式,多次強制蔡女下跪磕頭道歉。
其餘先後到場的呂莉芳、李宸宇、黃文琪、吳傍丹、李威(李翊瑋)、簡瑀家、李淵源等人,或在旁觀看、出聲附和、或在大門口處看守,避免其他人駐足觀看,協助研討、傷害蔡女。
蔡女經過一連串地遭受撞擊、毆打,最後因身體不適、體力不支而倒臥在地,王蕰等人則逕自離開現場。
吳慧珠、李淵源、姜芃妤為讓蔡女離開水月草堂,由李淵源將蔡女拖出水月草堂並甩摔在馬路上,因當時下雨,李男拉著蔡女一隻手單將其拖到木棧板上,過程中在門口、木棧板處,吳慧珠先後徒手毆打蔡女頭臉,姜芃妤也用雨傘刺戳蔡女身體、腳踢其腳部等,呂莉芳、吳傍丹則在場圍觀,或協助拿取推車。
李淵源、吳慧珠、姜芃妤將蔡女以膠帶固定在推車上後推回精舍,同年月24日凌晨3時發現蔡女意識不清,卻未協助送醫或叫救護車,竟先透過梁碧茵等人轉告王蕴,通知又醫師資格的何秉潔到場協助,給予服用自然療法小白球,但無效,確認蔡女沒有無呼吸、心跳後,立刻成立群組討論如何維護道場。王江鎮、師兄姐等人則商議如何對檢警說明、編造蔡女可能身體健康不佳、中暑等死亡原因後,拖延到當天上午10時15分許才叫救護車,但蔡女已死亡而作罷。
合議庭認定,蔡女是經研討過程中遭拉、扶、壓、踢、頂、拖拉、毆打等受全身多處瘀傷引發橫紋肌溶解,併有輕度神經軸索損傷而死亡。
合議庭審酌,王蕴為該案宗教團體唯一上師、老師,所有信徒、學生尊其為神佛般,聽從其指示而為,卻未以理性、合理、尊重等方式解決蔡女與同修糾紛或對法務執行有所疏漏處,竟糾集其他被告以強制、傷害方式進行研討,過程中負責指示、下令且未注意蔡女身體情狀,就自行離開,導致才女死亡。王蕴犯後還與其他被告商議掩飾、說謊,收取手機、刪除對話等妨害司法偵查,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相關行為事實,並與才女家屬和解,並給付賠償金額,但未依協議提出當天發生事實經過自白書等,因此判他12年徒刑。
至於梁碧茵、游秀鈴、幹子昀、姜芃妤、吳慧珠、李淵源等人,僅依王江鎮指示,未理智、尊重蔡女意願而犯案。過程中出言辱罵、責怪,或徒手強制蔡女起身、下跪、磕頭,多次致蔡女頭臉、身體、四肢撞擊地面,並見蔡女倒地無力起身,吳慧珠、李淵源先後出手拖行致蔡女頭部、身體撞擊地面;吳傍丹、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等妤見研討蔡女,竟仍在場圍觀、附和、門口看守、協助拿取推車等情節,因此各判1年6月至10年不等徒刑。
另外,藝人李威到案後就當日所見情形,誠實描述並與妻子簡瑀家都與蔡女家屬和解,並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蔡女家屬到庭均稱同意諒解李威夫妻,同意從輕量刑及緩刑諭知,因此判李威、簡瑀家各1年10月、1年8月徒刑,均宣告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