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台中市警五分局四平派出所許姓、孫姓警員今年1月19日凌晨2時許巡邏時,發現開車的邱姓男子行跡可疑,攔查後聞到他身上散發三級毒品K他命的味道;邱男同意接受毒品唾液快篩劑檢測,呈現K他命陽性反應,2名員警當場依公共危險毒駕現行犯逮捕,並附帶搜索查扣4.8公克K他命,帶回詢問後送到分局偵查隊。
不過,值班的莊姓偵查佐以邱嫌被查扣的三級毒品數量未達標準,尿液須呈毒品陽性反應才能移送地檢署等理由,拒絕收受人犯邱男。許員與孫員將邱嫌帶回派出所後,竟不知如何處理,竟將邱嫌直接釋放。分局事後知,將許、孫及莊3人送辦。
許、孫坦承不諱,莊姓偵查佐則辯稱未說不收嫌犯,而是要2名員警請示檢察官,不知道他們會放人。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許、孫2名員警涉犯縱放人犯罪,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予以2人緩起訴處分,各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莊姓偵查佐則無證據顯示有指示2名員警放走嫌犯,予以不起訴處分。
資深刑警表示,本案2名派出所員警可能對於剛實施的毒品唾液快篩新制不熟悉,以為快篩陽性等同酒測超標,當場依現行犯逮捕;不過,既已依法逮捕就應隨案移送地檢署,或請示檢察官如何處理。
資深刑警認為,本案偵查佐認為程序有問題,應該協助派出所員警請示檢察官,而非直接拒收人犯;派出所員警遇到偵查佐拒收,也應該通報上級長官出面協調,自行帶走嫌犯放人,就會有縱放人犯之嫌。
市警五分局表示,本案經地檢署緩起訴,相關行政責任部分後續將另依規定辦理;
經查該2名同仁平時工作認真,積極任事,發生該狀況為個案疏失,本分局第一時間也向地檢署報告員警相關狀況,依據法律做有利及不利之平衡考量。
分局強調,已將本案列為案例教育,加強各階層員警法紀訓練及聯繫機制,不讓員警獨自面對各項狀況,精進執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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