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蔣男在3月29日19時3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環管路亞太棒球場成棒主球場3 樓3壘側電梯前此一公眾均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因細故與蔡 男發生糾紛,心生不滿,向蔡謾罵:「你是在靠北喔(臺語)」等語,同時以右手揮打蔡左臉頰1下,致蔡左臉挫傷併頭暈及左口腔黏膜擦傷等傷害,並令在場之多數人均得共同見聞,足生損害於蔡之名譽。案經蔡男向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檢方表示,蔣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檢方4月28日勘驗筆錄及告訴人115年3月29日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存卷,堪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請法院從一重以傷害罪嫌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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