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殺人案發生在2024年2月22日傍晚,郭哲宏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學甲區南14鄉道1號新芳高分6電線桿前的路口,遇到開著小貨車的李坤明,郭男認之前幫李男工作,但李男欠錢沒給,當街攔路質問,李男則否認欠錢,郭男一氣之下拿出水果刀朝駕駛座上的李男猛刺,李男大量失血,經路人報警消後送醫急救,但李男因左鎖骨上、左胸外側、左胸乳頭下方、左髖部外側都有嚴重穿刺傷,且股動脈割裂大出血,當晚8時許傷重不治。
警方在案發後1小時內逮捕郭哲宏到案,檢方偵辦後認定郭男犯行,並查出李坤明是台南縣時期的新芳里長,縣市合併後連任兩屆三慶里長,在當地養殖虱目魚、白蝦,為人海派在地方上頗有名望。
檢方偵結後依殺人罪起訴郭哲宏,台南地院一審判他18年徒刑,還要接受監護5年,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認一審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與量刑均無不當之處,駁回郭男上訴,在押的郭哲宏出庭聽判時仍喊冤大喊,關了這麼久,應該要「無罪釋放」,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