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宿男不滿蔡女要分手,持刀刺傷蔡女19刀後自戕,宿男送醫無礙,蔡女送醫傷重不治。偵查後依殺人罪起訴宿男,並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士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為宿男持具高殺傷力凶器,執意對死者猛烈、凶殘攻擊,出於對死者的殺人故意,去年12月19日依殺人罪判處宿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宿男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27日開庭。宿男辯稱,當時只是想要傷害蔡女才害對方身亡,「我沒有故意要殺她」、「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殺她」。
宿男律師主張,宿男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害犯意,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另外,宿男在警詢、首次偵查做筆錄時,沒有律師在場辯護,恐有侵害被告受律師協助權,以此聲請調閱士林地檢署偵查卷宗,釐清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檢察官則表示,一審已調查明確,宿男犯行是出於殺人故意,判決沒有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科刑也沒有逾越或濫用,認為宿男上訴無理由,請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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