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周男當晚飲用數罐啤酒後,貪圖方便認為路程不遠,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返家,途中遭文山二警方攔查,警方也勸說拒測會有相關罰則,周男仍拒絕。
警方表示,電動輔助自行車屬以人力踩踏為主、電力輔助之慢車,雖最高時速限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酒後騎乘仍可能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依法明令禁止。
文山第二分局呼籲,民眾飲酒後切勿駕車,應改搭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返家,以確保安全;騎乘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酒駕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拒絕酒測則可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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