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財團法人台中市基督教青年會2023年8月在台中市某大學舉辦YMCA運動健康品格夏令營,陳姓男大生擔任隊輔,幫忙照顧參加營隊之學生。當天下午1時許,陳男見未滿12歲的女學員進入女廁,竟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自廁間下方伸向隔壁廁間,拍攝女童如廁。被害女童察覺後通報其他人,警方獲報到場當場查扣陳男手機,並發現女童被偷拍的影片。
陳男坦承犯行,檢察官認為被害女童被偷拍時不知情,無法表達反對的意思,陳男偷拍行為已違反女童的意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將他起訴,此罪最輕為7年以上徒刑。
一審支持檢察官看法,考量陳男行為時年僅21歲,年紀尚輕,偷拍時未使用暴力手段,加上已被害人達成和解,援引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判他3年6月徒刑。陳男上訴二審被駁回,最高法院則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陳男並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而是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客觀上並未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於是撤銷原判決,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他1年9月徒刑。
另外,法官考量陳男因一時失慮違法,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損害完畢,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遂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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