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秋東2021年擔任苑裡鎮長期間,辦理「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得標廠商九景集團李姓負責人及郭姓業者為求日後履約及請款順利,遂由李提供400萬元,交由郭支付劉秋東,劉明知這筆錢的用意仍予以收受。
劉秋東熟知此類工程案有利可圖,雖於2022年底競選連任落敗,仍於卸任前夕核章決行「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簽呈後,並推估該案上網公告招標之時間,傳送簡訊給九景郭姓業務,後該案由同集團的久順興公司得標,李姓負責人再提供現金400萬元,交由郭榮信當面交付劉秋東,作為劉秋東協助久順興公司得標及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之對價。
苗栗地院審理時,劉秋東坦承於「一樓增設工程案」受賄400萬元,辯稱於「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時已卸任鎮長、不構成受賄;李宗和、郭榮信均否認行賄。
不過,法官認定,劉秋東於「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款項,是李、郭認為答謝其在任時於職務上協助久順興公司得標之對價,仍構成貪污罪;另外,劉秋東明確證述郭姓業者2次交付400萬元賄款行為,並有通訊紀錄、通行紀錄、李姓負責人於支出明細表上手寫註記「800萬」、「苑裡」等證據佐證,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法官審酌劉秋東身為鎮長,對於職務上行為2次收受廠商高額賄賂,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之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考量他2次犯行均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輕輕其刑,分別依貪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
判決並指出,九景集團李姓負責人、郭姓業務共同以鉅款行賄公務員之手段,使特定廠商得標或順利履約、請款,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公開,造成民眾對官商勾結之疑慮,分別依2個貪污交付賄賂罪將李各判刑10月,應執行1年4月徒刑,將郭分別判刑8月,應執行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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