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在110年11月間在住處房間內,撫摸當時未滿14歲的同居人女兒的胸部及身體進行猥褻;112年2月間與當時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

全案經警方獲報後移送偵辦,檢察官於去年提起公訴,桃園地院痛批男子身為同居長輩,未能善盡照顧職責,竟將少女視為發洩性慾對象,嚴重影響其人格發展,行為實為社會道德與法理所不容,但審酌男子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1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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