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同居人伸魔爪!猥褻性侵少女 桃院判囚1年4月|壹蘋新聞網

母親同居人伸魔爪!猥褻性侵少女 桃院判囚1年4月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市一名男子利用同居女友未成年的女兒年幼及性自主意識未成熟之際,分別猥褻與性交得逞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及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男子在110年11月間在住處房間內,撫摸當時未滿14歲的同居人女兒的胸部及身體進行猥褻;112年2月間與當時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

全案經警方獲報後移送偵辦,檢察官於去年提起公訴,桃園地院痛批男子身為同居長輩,未能善盡照顧職責,竟將少女視為發洩性慾對象,嚴重影響其人格發展,行為實為社會道德與法理所不容,但審酌男子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1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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