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於2024年向台灣大哥大申辦1張門號SIM卡,提供給姓名年籍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成員假冒台北市松山警分局偵查隊刑警「蔡沛然」,以LINE向范姓被害人謊稱涉嫌洗錢罪需依檢警指示匯款以利偵辦等語。
范姓被害人信以為真,短短1個多月陸續匯款4330萬元至詐團指定帳戶,事後發現被騙向警方報案,但警方只能根據門號查到林男,其他嫌疑人至今仍未能查獲。
林男被依詐欺罪起訴,一、二審均被判刑6月;范姓被害人再向林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433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林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林男提供門號供詐團成員行騙原告,與該詐團成員共同向原告詐取財物,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向林男求償全部損害依法有據,一審判決林男應賠償43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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