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陳尚潔是兒福聯盟收出養社工,負責媒合兒童收出養收出養及家庭聯繫、訪視輔導、出養前身心狀況追蹤等業務。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經轉介兒聯出養,陳女收案後,由兒盟安排交給劉彩萱全日托育。

剴剴於2023年9月1日至12月24日托育期間,遭保母劉彩萱綑綁、蒙眼、長時間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非人道毆打長期凌虐,陳女3次訪視已知悉剴剴額頭有大片瘀青、明顯消瘦、落寞悲傷、眼睛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及額頭反覆新舊瘀傷,與交付劉彩萱托育前有明顯異常,判若兩人,竟怠於踐行「保證人」地位應負的積極作為義務及客觀注意義務。

陳尚潔還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致劉女欠缺效監督,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致剴剴因長期缺乏適當照護與醫療處置,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於孤立無援處境,更因受不當傷害及精神虐待,致患憂鬱症,全身至少42處虐傷,最終因全身虐待性傷勢、長期營養不良,於2023年12月24日凌晨1時31分許,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合議庭認為,陳尚潔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的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並有協同兒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剴剴死亡的義務,兒盟將剴剴交由劉彩萱全日托育,屬剴剴帶離原生家庭或監護權人,移置到其他安全環境進行替代性照顧的「家外安置」行為。

判決指出,陳尚潔明知兒盟未設安置機構,依當時法規可透過自行招募的合作保母全日托育照護,兒盟並非單純媒介托育家庭,而是嚴格篩選合作保母通過審查後,納入管理體系,輔導保母接受在職訓練與收出養服務概念,且有報告義務,若合作保母無法配合,兒盟有終止合作權利,且可透過社工查核,因此,兒盟對劉彩萱照顧剴剴事務,有實質監督權限,並非單純媒介,而是經法規授權,提供剴剴家外安置的「特殊職務法人機構」。

此外,兒盟自行招募、評估及審查核後,指派劉彩萱照顧剴剴,讓剴剴進入潛在風險環境(危險源),應承擔監督與保護義務,而法人機構並無實體,其監督與保護義務必須仰賴社工,陳女身負剴剴收出養社工,且能親自檢視剴剴生活狀況,自有協同兒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防止剴剴死亡的積極作為義務,且陳女也為剴剴與家屬連裸的唯一管道。

法官認為,陳尚潔透過樹鶯社福中心社工施盈如分工,承擔追蹤並確保剴剴受托照顧狀況的主要權責,並掌握剴剴收出養資訊全貌及資訊傳遞支配力,排除家屬親自監督或其他外部單位(如樹鶯社福中心)及時介入救助可能,應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陳女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是法院基於個案具體事實判斷,非僅因陳女社工身分職業所生,也就是說,合議庭認為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

此外,陳尚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規定,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必要而未就醫、遭受身心虐待、遭受其他迫害、或遭受其他傷害等兒虐警訊時,應於24小時內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剴剴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