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專責檢察官李昕庭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辦115年2月18日林邊鄉重大隨機縱火、持刀強盜與毀棄損壞等重大社會矚目案件。
被告蔡男於2月1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翌(18)日發覺無法操作手機遊戲,為宣洩憤怒,竟萌生危害公眾安全之惡意,騎乘機車並攜帶7瓶自製之類汽油彈燃燒瓶(即松香水燃燒瓶)及1把西瓜刀,前往林邊火車站。
被告抵達火車站高架橋下方停車場,即隨機點燃並投擲7瓶燃燒瓶,導致4部車輛燒燬或受損,且火勢有蔓延至鐵路高架橋軌道之高度可能,造成往來人車與公共安全之極大威脅。
隨後,被告騎車轉往附近萊爾富便利商店,持西瓜刀砸毀玻璃門闖入,脅迫店員並強盜新臺幣6000元得手離去。期間被告又步行動手隨機砸毀2部停放於路邊之車輛,最終經沿路民眾報案後,為警逮捕。
檢察官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手機問題之小事,刻意以犯罪為目的,選擇大眾通行的火車站與超商為目標進行隨機破壞,手段偏激、罔顧法紀,客觀上已迫切危害公共安全,引發社會治安之高度恐慌,為維護社會秩序並收懲儆之效,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察官具體求刑如下:1.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部分:有期徒刑8月。2.林邊火車站縱火之部分:有期徒刑3年6月。3.攜帶兇器強盜超商之部分:有期徒刑8年。4.隨機砸毀兩部車輛之部分:各有期徒刑4月。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北市中山區路口2車相撞 他90度翻覆衝撞捷運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