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游光德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案件,前年10月25日由檢察官起訴移審時命其具保250萬元,並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嗣後桃園地院裁定對游男實施科技監控,命其自今年2月11日起配戴電子手環,且應於每週一至五早上8時至10時間,持監控手機自拍後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
今年3月22日下午5時45分,桃園地院接獲科控中心來電通知,游男於下午4時許觸發手環拆卸之警報,且經聯絡無著,嗣後監控手環雖於系統重置後恢復正常訊號發報,然仍屬失聯狀態。翌日上午10時30分桃園地院接獲科控中心通知確認游光德手環斷訊、監控手機亦關機,研判已逃亡。3月24日因尚未尋獲游男,經地院依法踐行通知具保人之程序,並裁定沒收保證金後,對游男發布通緝。再依職權告發游男涉犯刑法第161條之1棄保潛逃罪。
案發後,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對該案極為重視,立即指派檢察官黃世維指揮臺北市警局、刑事局、桃園警分局、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桃園、臺南、北門、澎湖及偵防查緝隊組成專案小組儘速偵辦。
經專案小組積極追查與鎮密蒐證,發現陳姓、郭姓、吳姓男子等人明知游光德為依法受監控之刑事被告,竟基於隱匿人犯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意聯絡,分工謀劃逃亡路線與接應事宜。
專案小組過濾大量行動軌跡後查明,陳姓男子以7萬5,000元代價(已收取1萬元)負責承租車輛,並與游光德利用車內掩護,以不詳方式,鬆脫電子手環;吳姓男子則收取10萬元仲介郭姓男子以50萬元代價駕駛海釣船在今年3月22日晚間自台南曾文溪出海口搭載游光德,駛至澎湖外海再由不詳之船舶接應游光德潛逃出境。
專案小組迅速鎖定陳男等3人行蹤,隨即在年3月31日拘提陳男到案,再陸續於4月8日、4月9日拘提郭、吳2人到案,並查扣郭男船隻,嗣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男等3人涉犯隱匿人犯等罪嫌,均已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桃園地檢署指出,司法公信力不容挑戰,協助刑事被告逃匿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更將面臨嚴厲之法律制裁,任何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警將持續強力掃蕩任何企圖挑戰公權力之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也呼籲社會大眾,若有發現任何不法情事或逃犯行蹤,請勇於向檢警機關檢舉,共同守護社會治安與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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