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被告陳男在2024年9月間經由網路結識境外敵對勢力集團成員,接受免費招待前往澳門、珠海旅遊後,竟提供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密給該集團並按月收取報酬,供該集團作為向我國軍人行賄之資金流通工具。
該集團透過網路社群接觸我國軍職人員,並以金錢報酬等方式利誘軍人拍攝投共影片,進而吸收軍人蒐集並交付軍事機密資料,先後行賄任職於陸、海、空軍及海巡署之被告黃、王、陳、楊、郭、鄧、張、林、曾等9人現役軍人,並約定以提供軍事機密換取報酬,將軍方內部包括部隊運作、裝備資料及相關軍事公務應秘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並以手機拍攝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予境外集團成員,藉此收受對價。
檢方認定,被告陳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之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提供金融帳戶罪等,依法從一重處斷。被告黃男等9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違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傳遞公務上應秘密電磁紀錄罪及刑法洩密罪等,依法從一重論處。
檢方痛批,被告黃男等人多為現役或曾任軍職人員,肩負國防安全重責,本應忠誠履行保衛國家之職責,卻為一己私利,長期提供機密資訊予境外敵對勢力,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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