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員林德宇、曾威今在民政業務質詢時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他強力要求,台中市府完成國賠協議給付後,賠償的義務機關學校,不能無聲無息就這樣算了,賠償金額不能全民買單,要對該案加害者教練及相關人員,依照國賠法主張求償權。
林德宇說,根據市府專案報告提出來的國賠進度,該案目前共有28件國賠申請案,其中1件不成立,14件協議成立,其他13件仍在協議中,「這國賠案件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法制局李善植局長表示,該名教練為約聘僱教練,但因是執行教學任務,因而認定也是公務員,造成對學童的損害,國家就要負擔賠償的責任,那這項賠償責任的義務機關是學校,賠償後後可向行為人求償。
林德宇進一步詢問,根據國賠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那對於校長、行政人員或組長查詢的不確實造成違失,或者是應督導而未督導,是否也會求償?
李善植說,學校的校長或主任為督導不周,是不是導致性侵或強制猥褻的結果,這個並非直接因果關係,可能要做更詳細評估;以去年來說,台中市國賠金額約2037萬元,機關國賠後再因公務員疏失向公務員求償的比例應該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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