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法院再移送少年 「保護少年利益」!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壹蘋新聞網

禁止法院再移送少年 「保護少年利益」!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天針對花蓮地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針對一起少年毀損案,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15條後段有關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認為有牴觸憲法訴訟權而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今作出「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為,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就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說明。資料照片。張欽攝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就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說明。資料照片。張欽攝

判決指出,相關機關須於2年內修法,在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可以裁定再行移送。少年與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再行移送若裁定不服,可以提抗告。

今天的憲判,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有行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聲請案不具備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依法應不受理,既使經現有8位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受理,也不應該在憲法法庭沒有合法組成下,僅由5位大法官直接判決,判決自然沒有效力。

這起釋憲案緣於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毀損案件,將涉嫌毀損的少年移送桃園地院,但桃園地院以少年涉及在花蓮,因此已沒有其他現居所為由,移送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調查另案時,該少年與法定代理人表示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希望能將案件移送桃園地院審理。

法官邱加玄認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導致收受少年的法院,就算事後少年家庭變故,應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才能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卻無從再為移轉管轄,有違《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因此裁定停止審理,去年3月7日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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