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相關機關須於2年內修法,在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可以裁定再行移送。少年與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再行移送若裁定不服,可以提抗告。

今天的憲判,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有行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聲請案不具備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依法應不受理,既使經現有8位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受理,也不應該在憲法法庭沒有合法組成下,僅由5位大法官直接判決,判決自然沒有效力。

這起釋憲案緣於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毀損案件,將涉嫌毀損的少年移送桃園地院,但桃園地院以少年涉及在花蓮,因此已沒有其他現居所為由,移送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調查另案時,該少年與法定代理人表示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希望能將案件移送桃園地院審理。

法官邱加玄認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導致收受少年的法院,就算事後少年家庭變故,應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才能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卻無從再為移轉管轄,有違《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因此裁定停止審理,去年3月7日聲請釋憲。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