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41歲)2015年起擔任台北市某補習班老師,2019年起還曾到某國小當代課老師,多次在補習班教室、茶水間撫摸女童胸部,並在補習班廁所放置裝有針孔攝影機的寶特瓶,偷拍女學生、女同事上廁所。陳男還向女同事推豐胸產品,佯稱立即見效,要他們直接在補習班廁所或倉庫試用,再暗中偷拍。
陳男擔任代課老師時找班上學生自費到宜蘭、台中旅遊,他卻提前在民宿廁所內架監視器竊錄;2021年至2023年間3度約學生爬山,回程刻意到他汐止區住處洗澡,以寶特瓶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學生沐浴。
陳男共偷拍30名女性,絕大多數是未成年少女,並將偷拍影像上傳到Telegram「創意私房」等群組分享,一、二審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將他判刑12年,全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陳男2024年11月落網後即遭到羈押,期間多次聲請停止羈押均被法院駁回,最近第六度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理由為希望在判決確定前多籌措賠償款項、與女兒解釋及告別、入監前多陪伴患病之父母等,可改以科技監控等替代處分。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偷拍兒少性影像共計犯有30餘罪,得量處刑期甚長有逃亡之虞,且被害人多為未滿14歲少年,犯罪地點多在自己熟悉之生活或工作場域,仍有再犯的危險,羈押原因仍在,因此駁回他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