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駭人的父親伴屍親生兒6年後的基隆山區棄屍案,緣於2017年間,黃男與楊女同居在台中市神岡區租屋處,楊女懷孕後同年11月產下男嬰,豈料。隔年(2018)3月間,楊女工作出門,獨留黃男與男嬰在家,黃男竟不堪男嬰吵鬧不休,將橢圓形抱枕放在男嬰臉部掩蓋哭鬧聲就自行睡覺,導致男嬰口鼻被悶住窒息死亡,黃男與楊女於是將男嬰屍體放入行李袋,2人也於隔月4月17日登記結婚,男嬰屍體就伴隨著黃男搬家時藏在租屋處內。
2023年4月間,黃男與楊女婚姻生變而分居,黃男則繼續將男因藏放在住處,直到同年11月間,黃男才將男因丟棄在基隆市中山區老家附近的圍牆外山坡,當時設籍在新北市的男嬰已達學齡,學校卻遲遲等不到男嬰入學,經通報社政機關協尋,找到黃男,黃男才供稱,男嬰剛出生3個月時就死亡,2023年底將屍體丟棄在基隆山區。他於是帶檢警到棄屍地點尋獲男嬰屍體,檢方因此依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聲押黃男獲准。
基隆地院審理時,黃男指出,他與前妻楊女共有4個孩子,去世的男嬰排行老二,其餘3個孩子都由前妻照顧。他坦承因個人疏忽害兒子窒息死亡,只是單純想把兒子留在身邊,才決定將遺體放在行李袋中伴屍6年,他深感懊悔,並承諾會好好照顧其3個小孩,不會再犯,希望法官給予自新機會,黃男的前妻也作證表達尊重法院決定,不希望黃男受重判,希望黃男能負責任照顧另3個小孩,法官認定黃男有悔悟且無再犯之虞,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判黃男2年徒刑,緩刑4年。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卻認為,原審以黃男要養育其他3幼兒並盡父親責任而給予緩刑,但未審酌客觀事證就採黃男與前妻片面陳述,忽略黃男自始未盡任何親職義務,且原審認為,相關單位若能依法行事即得避免黃男再犯,但前妻證稱,黃男在男嬰死後,對其餘子女仍是以相同態度對待,顯然未因男嬰死亡而醒悟,原審以本案犯罪結果錯置為國家行政疏忽所致,忽略黃男惡行及隱瞞才阻礙相關機構介入,推論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其緩刑。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