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分署指出,現居新北中和的郭男,103年起至108年在桃園市開設餐廳,積欠多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納,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核定應納稅額、滯納金等及裁處罰鍰計 286 萬元;桃園分署受理執行後,僅受償 6 萬餘元。

經行政執行官深入追查發現,郭男 103 至 108 年間,曾於桃園市中壢區經營泰式餐廳;為拓展生意,又在北市松山區開設餐廳,主打經濟實惠的泰式料理,網路評價甚高,訂位一位難求。

經查郭男於松山區開設之餐廳於 108 年至 113 年間,累積銷貨金額高達 1 億 526 餘萬元,卻在桃園分署訊問時,向執行人員堅稱,其餐廳門口曾經有馬路施工,大環境又不好,因為挖馬路才造成餐廳負債累累,所以現在沒錢等語。

郭男(右)被認定隱匿財產不繳稅。翻攝畫面
郭男(右)被認定隱匿財產不繳稅。翻攝畫面

不過,郭男自 103 年至 108 年間,多次從帳戶提領大量現金,或利用其妻保管餐廳營收現金之方式,隱匿處分財產;又在 108年後陸續收到移送機關寄發的補稅稅單後,郭男乾脆完全不使用銀行帳戶,製造無收入之表象。

桃園分署10 日通知郭男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有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訊問後依法暫予留置,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管收,裁定獲准。

作者簡介

江孟謙

記者、編輯資歷逾10年,曾任網路媒體、報社,各種領域都略有研究。喜歡閱讀、吸收新知,用具有邏輯的文字道出一切;喜歡旅行、攝影,用豐富的照片精彩人生。擅長找到社會上稀奇古怪的小事物,給好奇的讀者帶來另一番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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