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接獲警方通報後,檢察長黃元冠相當重視此事故,於第一時間責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高雄分會提供家屬必要服務,並指派檢察官林恒翠偵辦。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楊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刑法第276條、第284條前段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犯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於115年 3月8日向法院聲押獲准。後續將由檢察官徹查,釐清事實,查明真相。

雄檢表示,檢方對於施用毒品及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向來採取零容忍之態度,絕不容許任何人在施用毒品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方定嚴懲毒駕、酒駕犯罪,絕不寬貸。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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