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女子(41歲)有意走私加熱菸入境販賣獲利,透過管道結識航警局保安大隊陳姓警員(29歲)後,雙方去年4間起談妥,由陳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工作證進入機場管制區,在管制區內接收走私集團成員交付之行李後,協助夾藏離開管制區,或由走私集團成員將行李運至陳員值勤之管制哨,再由陳員直接放行等方式,使該走私集團輸入之加熱菸得不受海關之檢查,事後再由楊女依成功走私之加熱菸數量,以每條50元至150元不等計算給付賄賂。
嗣陳員去年9月11日中午再次違法放行楊女、巫女(69歲)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境管制區南側海關公務門夾帶加熱菸品入境時,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發覺攔阻並通知航警局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3人。
復經檢察官曾柏涵指揮航警局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追查,並分析比對監視器畫面釐清走私集團成員之身分,隨後經數度執行拘提、搜索,終於破獲該走私集團,追查發現,楊女等人以此方式自去年4月29日至9月11日共走私加熱菸26次,走私加熱菸數量則逾9,000條,陳員收受賄賂達95萬2千600元,嚴重影響我國機場管制安全及增加民眾健康風險,並偵結起訴。
桃園地院審酌陳姓航警職司機場警衛安全執行及管制事項之重責大任,其身為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罔顧法紀,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包庇犯罪,實有損官箴,破壞公務正常運 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社會治安;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95萬2千6百元沒收
另外,楊姓女子等11人為一己之私,竟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共同為輸入私菸 之行為,所為不應輕縱;惟念其等犯罪後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之態度、交回犯罪所得,依行賄罪分處6月至1年月有期徒刑,均諭知緩刑。另需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至180小時義務勞務。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