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布二點聲明,首先,無論在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領域,長久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是極具爭議難題;此案涉及是否構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法律問題,合議庭基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作成裁罰處分所指的違章事實,屬於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應依行政罰法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NCC不得逕予裁罰等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第二,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件判決是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本於專業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無論在主觀及客觀上絕無部分媒體所指「法院挺詐團」情形。此件判決內容皆可受公評,歡迎各界評析指教,但請尊重司法、維護審判獨立,避免無謂揣測或指控,誤導社會大眾,以留給法官純淨審判空間。

全案緣於,詐團成員郭姓男子民國111年間涉以「假基地台」攔截民眾手機號碼,再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行騙。刑事部分,一審判處2年10月徒刑,二審台南高分院去年9月底改判2年8月徒刑。

行政罰部分,NCC於112年9月間做出原處分,認為郭男違反電信管理法等,開罰新台幣400萬元。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NCC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法界人士表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雖是「刑事優先原則」,但若後續刑案為不起訴確定或無罪確定,行政機關仍可自刑案確定日起算,有3年裁處權時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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