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消防局表示,昨天晚上21時04分據報在桃園區國際路一段975巷,國道二號橋下有人民眾施放爆竹煙火,經派員到達現場時已無施放情形,向在場的民眾確認得知施放人員已搭計程車離開,於現場附近巡視後已無施放情形,向民眾宣導爆竹煙火施放規定後離開。
桃園市消防局指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以及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禁止施放區域包括高速公路、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及鐵路之動物園3公尺範圍內。),若違反可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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