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男指控父親,他目前居住的房屋是祖母生前留給他,且讓他永久居住使用,與父親之間本就存有不定期使用的借貸契約,但父親不滿他住在該屋,還寄存證信函要求他限期搬走,去年3月8日晚間8時許,趁他不在家,進入該屋內的房間,砸毀他的監視設備,同月19日晚間9時許,又到該屋毀損他的iPhone6手機,致螢幕破損無法使用。
顏父又於同月22日傍晚5時許,再進入該屋,當時他也在,顏父竟持之前拆除該屋隔牆留下帶有釘子的木棍攻擊他,致他左側腹壁擦傷、左肩、左臂及左手食受傷。
顏父雖坦承砸顏男的監視器設備、iPhone6手機,並揮動木棍攻擊顏男,但否認毀損及傷害犯行,他辯稱,有寄發存證信函給顏男,要求顏男在一定期間內將東西搬走,不搬走屋內的東西就是垃圾,所以把這些東西都砸爛,去年3月22日他有揮動木棍,但沒打到,顏男就立刻抓住棍子。
法官根據監視器毀損照片、錄影光碟及截圖等所有證據,認定顏父確實於去年3月8日、19日到顏男住處的房間砸毀其監視器設備及iPhone6手機,顏父雖稱曾寄存證信函要求顏男搬走屋內物品,經查顏父是顏男父親,顏男當時設籍在該住處,若顏父要顏男搬走個人物品,可循法律途徑或直接保管,再請顏男取回,不能以曾寄送存證信函就不必負毀損之責。
至於傷害部分,顏男出庭證稱,去年3月22日回住處時只他一人,後來顏父回來看到他,情緒就非常激動,當他走到離開時,顏父忽然衝過來,說現在不打他,什麼時候才可以再打,於是將他告先前拆除牆壁留下帶有釘子的木棍朝他亂揮,當時只想能擋多少就擋多少,顏父後來趕著工作就離開,才發現手上都是血,當時剛好跟朋友講電話,發生過程朋友也知道,還擔心他詢問要不要報警,加上事後的驗傷單,認定顏父傷害犯行。
法官審酌,顏父與顏男為父子,2人是家庭成員,顏父2次毀損及1次傷害犯行各為獨立犯罪,應一罪一罰,顏父身為父親,既使與兒子有嫌隙,可透過法律或合法途徑解決,僅因要求顏男搬離住處,就任意毀損其物品,甚至持帶有釘子的木棍攻擊顏男致受傷,造成顏男難以言喻的傷痛,綜合考量後,依2個毀損及1個傷害罪各判罰金及易科罰金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