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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人妻與人夫於民國102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人夫110年底赴美工作,人妻於111年7月攜子赴美同住。同年10月,人妻從丈夫手機中發現,人夫自4月起與小三頻繁傳訊,內容包含多張裸露照片,對話更露骨煽情。

法院勘驗對話紀錄,小三曾傳訊「一大早就好需要你」、「早餐還是想要點高X氏高蛋白飲(含著吸吸吸)」、「超愛我巨獸博士」、「想要巨獸香滑順口的汁」,甚至直白表示「用盡全部生命全部的力氣也只是想要跟你做愛而已」等語,雙方亦有語音通話紀錄。法官認為,相關內容顯然超出普通朋友往來分際,足以動搖婚姻信任基礎。

人夫辯稱,人妻趁其熟睡時錄下手機畫面,屬違法蒐證,不應採信,且雙方分隔兩地,並未發生實際性行為,只是尋求心理支持。法官指出,民事案件對證據能力並無絕對排除規定,須衡量手段與侵害程度。本案中,人妻知悉手機密碼,未以暴力或監控軟體蒐證,侵害程度有限,加上婚外情本質隱密、取證困難,因此仍具證據能力。

法院強調,雖然通姦罪已除罪化,但民事上的配偶權仍受保障,只要行為逾越正常社交界線、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即可能構成侵權。審酌雙方學經歷與經濟狀況,以及人妻最終離婚並獨自撫養3名子女所受精神打擊,酌定慰撫金50萬元。至於人妻主張雙方曾發生性行為部分,因證據不足未獲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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