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劉姓男子(43歲)去年1月24日晚間在中壢區新明夜市內沿路勸募,疑因不滿沒人捐錢給他,一時心情欠佳,竟手持竹籤,刺向陳姓、楊姓、羅姓等3名女路人,造成陳女受有左大腿穿刺傷之傷害,楊女受有左臀部刺傷、羅女則受有右大腿挫傷擦傷。

案經3女報警究辦,由警方緝獲劉男到案送辦,桃園地院審酌劉男趁被害人於夜市行走逛街不及防備之際為傷害行為,侵害其等之身體健康法益,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依傷害罪判處應執行拘役100天,可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新明夜市。資料照片
新明夜市。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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