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黃姓被告於7日傍晚經警解送地檢署,經林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除應負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外,勢將承擔鉅額民事賠償責任,且其肇事後逃逸,足認無法排除被告將來為逃避刑事、民事責任而逃亡之可能,為確保後續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訊後於同日晚上7時許,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於晚上10時許,裁定獲准。

被告酒駕追撞肇事並致無辜機車騎士1人死亡、1人受傷,嘉檢將持續秉持嚴正執法態度,貫徹究責之司法正義,嚴懲任何不法份子,並同步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嘉義分會啟動關懷機制,提供被害人家屬心理支持及必要之協助與陪伴,體現「溫暖而富有人性關懷的柔性司法」,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台中小貨車衝進民宅撞掀鐵捲門 駕駛酒測值超標被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