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得限期令補繳外,並按應扣繳的金額處1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也就是說,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為計算罰鍰金額為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的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在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也有違。

憲法法庭認定,相關機關應於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該判決意旨檢討修正,在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系爭規定有顯然過苛情形者,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憲法法庭因前年《憲法訴訟法》修正爭議而停擺約1年後,去年12月19日5名大法官排除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做出修正案違憲判決,引發大法官內鬨爭議,但憲法法庭上月仍由5名大法官評議作出第一號判決後,今天仍由謝銘洋等5名大法官評議作出第二號判決,而認為判決不合法另3名大法官仍缺席不參加評議。

今天的憲法判決緣於土木包工業者陳冠均於2017年分別支付黃姓、張姓、簡姓3工人各59萬5663元、63萬6226元及39萬1156元薪資,卻未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由(陳冠均)給薪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健保署於2019年查核時發現,通知陳男依補充保險費費率繳納3萬1千元,陳仍未在同年9月15日寬限期仍繳納,健保署因此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裁罰陳男3倍共9萬3千元罰鍰。


陳冠均認為,他無從先行扣取補充保險費,既使有意願先行墊繳,3人也已離職不易追償,健保署卻罰3倍,完全不符比例原則而過苛。陳男主張,《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及《健保法》第85條均違憲。

憲法法庭審查後,僅對《健保法》第85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部分,認為以應扣繳保費為計算罰鍰金額為唯一標準,並以固定倍數罰鍰,而有過苛情形,應有裁量空間處適當合理的罰鍰,此部分違憲,陳男其餘聲請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