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主張,他與阿志於2005年6月結婚,2人婚後育有1子,婚姻生活雖然不是全無爭執,但仍屬美滿。豈料,阿志於2023年10月間竟帶回一名陌生女子小花,稱對方因家庭環境困苦且身患疾病,讓無家可歸的小花順勢居住在家中1樓倉庫。
小美考慮家庭和諧及子女感受,僅被動接受事實並持續隱忍,期盼小花在康復後能儘速搬離。殊不知,她某日卻透過阿志的手機相簿和監視器得知2人的相處過程,雙方不僅親暱稱呼彼此是「寳貝老公」、「寳貝老婆」,之間更有親吻、摟肩、餵食、撫摸等舉動。
此外,阿志與小花的對話紀錄中也曾稱,「在家老公怕她跟兒子任何人看到也只能保持距離,不能抱抱,不能躺在一起,不能親親,也不可以坐在一起,任何親密的事都不可以」,顯然2人已有擁抱、親吻、共枕眠等行為,小花亦知道正宮存在。
針對小美種種指控,小花則稱「沒什麼好說」且願意賠償,但強調自己沒那麼多錢。
案經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審理,法官根據小美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對話內容等,認為阿志和小花私下互稱「老公」、「老婆」,2人互動極為自然、交情匪淺、曖昧親暱,儼然是一對熱戀中的男女朋友或夫妻,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侵害小美的配偶權。
不過,法官審酌小美與小花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認定小美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過高,一審判小花須賠償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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