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指出,民眾常於國外旅行時購買化粧品,回國後發現採購太多未能使用,習慣進而於網路平台轉賣,依法違者裁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去年查到違反販售化粧品共63件,以化粧水/油及面霜乳液類有28件最多,累計裁罰共51萬1千元,其次為沐浴乳及洗髮乳共13件,裁罰共16萬元,此外亦有唇膏、香皂、指甲油等品項。
衛生局也提醒,依法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民眾若自國外購買玻璃安瓿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事先填具「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https://gov.tw/4bz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後才能輸入,且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相關專案輸入審查作業時間、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可撥打化粧品諮詢專線02-25217350洽詢。
衛生局強調,國外購買的化粧品非國內廠商合法輸入,使用前若未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以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購買前仍應謹慎,以保障自身安全。民眾應謹慎購買並不得違法轉賣,保障自身及他人健康安全。相關化粧品安全使用認知及選用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 https://www.facebook.com/tfdacos )」粉絲團查詢。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歲末年終應酬多 大園警結合區公所揮毫活動宣導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