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吳男在桃園市龍潭區一家超商擔任店員,他經常帶著3歲繼子上班,2024年3月至6月間,他在超商或住處內多次摑掌、拳毆或拿抓背棍、「愛的小手」、棍棒等,毆打男童臉部及身體,致男童遍體麟傷,超商顧客見男童腳部有條狀傷勢,鼻側還流血,於是通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還有一次也是顧客看到男童臉部及眼窩周邊瘀青,再次通報桃園市府社會局,吳男仍肆無忌憚繼續對繼子施暴。

就在2024年6月26日深夜近12時,吳男發現繼子便溺在褲子裡,憤而抓住男童頭髮拽倒在地,致其臉部、雙膝著地,還沒起身又遭吳男重踹,甚至重拳毆擊,男童被打到跌坐地上,吳男竟將他當成足球,狠狠踢踹致無法起身,吳男拉起繼子後騎車回住處。

吳男帶繼子回家後怒氣未消,他先把便溺之事告訴繼子母親,再拿抓背棍狂打繼子屁股,再將繼子帶到浴室清潔並繼續施暴,他將繼子推倒在地,繼子起身竟還不放過,再將他推倒致頭部撞擊洗手台,繼子因而昏迷不醒。

吳男見繼子昏倒發現大事不妙,立刻帶他送醫急救,繼子雖撿回一條命,但因長期受重擊而有腦出血及腦波異常症狀,需靠癲癇藥控制,也出現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等後遺症。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吳男犯對兒童傷害、妨害發育、殺人未遂等罪,昨判他7年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