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一審判決指出,沈男前年3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北市某捷運站出口處搭乘手扶梯下樓時,徒步穿越站在手扶梯兩側的謝男與林男,欲從中間通道儘速通過趕車,林男當下請沈男下次走樓梯,沈男心生不滿,當面辱罵林男「腦袋有問題」、「智障」、「stupid」,在旁林男的同事謝男聽到後不爽,立刻回嗆沈男,「Who the f××k are you?」,沈男瞬間怒火中燒,在手扶梯上拉扯謝男到平面處理論,導致謝男左腕擦挫傷,憤而控告沈男傷害。
沈男雖坦承與謝男衝突,但否認傷害犯行,他辯稱,因趕搭捷運,想請林男禮讓電扶梯左邊通道,卻遭其言語挑釁與不適表情回應,當下糾正其行為,卻遭謝男罵英文三字經,他先口頭與手勢示意2人一同到捷運站服務中心找工作人員評理遭拒,研判其等有逃走可能,才依《刑事訴訟法》88條規定,適度肢體制伏手段逮捕觸犯公然侮辱罪的現行犯後報警。
沈男還稱,殊不知謝男為逃脫,竟以辣椒水作勢攻擊,還夥同林德瑋一路哭喊「警衛先生,有人打人」,企圖製造被害假象,事後還拖延時間、誇大傷勢,相信看了監視器影像,就能了解他的動作不足造成傷害。
不過,法官勘驗林男手機錄音及錄影畫面,發現林男當時僅向沈男表示下次走樓梯,並無其他失禮或辱罵言行,反而直接辱罵林男「腦袋有問題」、「智障」、「stupid」,導致在旁的謝男不滿,以「Who the f××k are you?」惡語回罵而導致衝突,雙方均難辭其咎,且沈男是挑起爭端者,謝男也沒有要離開的舉動,沈男就抓住謝男強行拉扯到平面處,導致謝男受傷,證明沈男聲稱「怕謝男逃逸才將其逮捕並扭送員警」只是情緒失控的舉措,不能因此免責。
法官審酌謝男傷勢並有診斷證明其左腕擦挫傷,認定沈男惡語辱罵林男在先,又在謝男不滿回嗆後,未能克制情緒而拉扯謝男致傷,雖傷勢輕微,但沈男始終不認罪,也未與謝男和解、道歉或賠償,還在法庭攻訐謝男,未見任何反省或悔意,因此依傷害罪判審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5.5萬元。
沈男上訴後,高院認為,沈男犯行明確,但全案為偶發事故導致肢體衝突,只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原審認定沈男是直接故意傷害謝男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酌減刑度改判沈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