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表示,原告為外國人,且住居於國外,對被告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時,未於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簽名,委任律師雖然以原告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但未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的委任書。

士院表示,法官於去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40日內補正經駐外機構認證的委任書,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也未舉出相當的證據足使法院認為逾期有正當理由,因此,原告的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均非合法,19日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另士林地檢署調查發現,金阿波羅公司歷年自行生產的呼叫器產品,並無AR-924型號,在黎巴嫩發生爆炸的AR-924型號呼叫器,是其他廠商在境外製造、交易及運送,查無國內廠商或個人有任何不法,因本件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予以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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