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於2024年12月6日0時25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往大里區方向行駛,在長億八街口被太平警分局設置的移動式雷達測速相機測出時速為91公里,超出該路段40公里的最高速限多達51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2000元,並應參加道安講習、吊扣車牌6個月。張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台中區監理所撤銷罰單。

張男主張,當時警方的「警52」標誌是設在太堤西路與長億六街口前,測速取締的地點是在太堤西路、長億八街口,而他是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被拍照取締,他行駛的路線根本看不到「警52」標誌,「警52」標誌設置有重大瑕疵,不應予處罰。

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的現場圖及相關照片,發現移動式「警52」標誌係設置於通過太堤西路、長億六街路口前的太堤西路西南向車道旁,而警方則是在通過該路口後的太堤西路西南向車道旁執行測速照相勤務,兩者距離約210公尺雖符合規定,但如果張男駕車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確實未行經本件「警52」標誌設置地點。

法官通知舉發的劉姓員警到庭為證,劉員坦承當時「警52」標誌設在該路口朝北的方向,正常程序應設在該路往南的方向。

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舉證證明張男違規時確有行經「警52」標誌設置地點,且本件「警52」標誌設置地點確實有不當,縱然張男經警方以科學儀器測出超速,但仍不符合道交條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紅色箭頭為「警52」標誌地點,黑色箭頭為警方測速相機位置,張男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看不到「警52」標誌,讓他抗罰成功。示意圖
紅色箭頭為「警52」標誌地點,黑色箭頭為警方測速相機位置,張男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看不到「警52」標誌,讓他抗罰成功。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