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3年6月至7月間,被害女子借宿楊男位於中壢住處。楊男先於6月初在客廳不顧女子抗拒,強行撫摸大腿,女子驚恐躲回房間後,楊男仍敲門索求擁抱。同年7月,楊男更變本加厲,兩度趁女子服用助眠藥物熟睡之際,分別將生殖器放入女子口中及掀衣猥褻胸部。女子驚醒後崩潰,向楊男孫女哭訴揭發阿公獸行。
判決書中指出,被害女子證稱「當時我躺在他家的沙發上,就有感覺到有一個東西塞在我嘴巴裡,我直接驚醒過來就看到被告,被告的姿勢就是他的生殖器對箸我的嘴巴,就是有東西塞進來,我可以很確切的知道是他的生殖器。」
楊男雖辯稱當時「喝醉斷片」、「不記得」,企圖推卸責任。惟高院依據相關錄音事證,清楚收錄女子哭喊「阿公不要」、「你這樣我會怕」,以及孫女痛斥楊男的對話,認定楊男在被害人明確拒絕下仍執意犯案,且犯後始終否認、未與被害人和解。高院審酌楊男濫用長輩身分與信任關係,一審量刑已屬寬待,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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