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謝財旺在擔任台南市(合併後)第1、2屆市議員期間,由妻子郭美雀、大女兒謝琬琪擔任公費助理,兩人負責向南市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議員服務處採買、支出與記帳等工作,兩人找來謝財旺的黃姓大嫂、莊姓美髮師及鄭姓男子3人,沒有助理事實,卻當作人頭向議會申請公費補助。
檢調發現,黃姓婦人確實曾在謝財旺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時間約半年,莊女則是專職美髮師,鄭男從事餐飲業,2012年8月就離開台南市學甲區謀職,3人實際上並未受聘擔任議員助理,也為領取薪資,但卻把存摺、提款卡、印鑑等交給郭美雀、謝琬琪使用,詐領助理費、春節慰助金等,則用來支付服務處開銷或其他花費,8年期間不法所得共105萬1402元。
郭美雀稱謝財旺的黃姓大嫂曾在服務處幫忙,但當時沒給薪水,當選後申報公費助理是為了彌補對方,後來又稱對方是在服務處送公文,若其他人忙不過來都會幫忙,郭也因此被起訴作偽證,但郭女後來交回犯罪所得105萬元餘元;謝財旺則辯稱這些事情都是妻女處理,助理聘書什麼的他沒有在看內容,「相信老婆,要我簽就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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