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去年5月26日入伍,分發至陸軍某步兵旅服役,去年6月6日8時許離營休假,原應於同年月9日21時返營收假。詎吳男竟基於離去職役之犯意,在收假當天仍拒絕返營而棄役潛逃,逃亡期間匿居在不詳地點,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
案經桃園市憲兵隊函送法辦,桃園地院依《陸海空軍刑法》無故離去職役逾三十日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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