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主張,他是亞洲棒協總會長,今年5月24日至28日必須到菲律賓馬尼拉,參加亞洲棒協2026年第1次年度執委會議,並與菲律賓運動委員會、棒球協會,商討菲律賓推廣棒球運動事宜,行程具公益性,他有親自出席必要與急迫性。運動部常務次長洪志昌及律師葉建廷律師均願擔任受責付人,並由葉律師陪同出返國。
辜仲諒還指出,曾多次經法院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均遵期返回,請高院合議庭准暫時解除他今年5月24日起至28日止的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
合議庭裁定指出,辜仲諒涉犯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等罪,經一審判決7年8月徒刑並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日前向法院聲請5月24日至27日前往菲律賓馬尼拉參加亞洲棒協2026年第1次年度執委會議,並與菲律賓體育委員會、棒球協會商討推廣菲律賓棒球活動事宜,確有電子郵件、邀請函及議程表等資料,綜合考量該會議性質、時間、議程、辜仲諒出席與會目的及任務等,且辜稱有親自出席會議必要性,確實可採。
合議庭並審酌,辜仲諒之前多次經法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均遵期返國,他本次出境又具公益目的,有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必要,又運動部常務次長洪志昌及律師葉建廷均願受法院責付,對防止辜仲諒逃亡應有助益,綜合考量後,准許辜仲諒提出3億元保證金後,自今年5月24日起至27日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並責付運動部常務次長洪志昌及律師葉建廷。
不過,辜仲諒聲請本月28日解除境管及科控部分,根據提供的行程,法院裁准的時間足以完成此次出境欲處理的事務,因此,辜仲諒聲請5月28日解除境管及科控部分沒有必要,此部分駁回,可抗告。
辜仲諒涉及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是在他於2005年擔任中信銀董事長期間以9.5億元購買澄清湖大樓、作為中信銀第二訓練中心及南部休憩中心。檢方起訴指出,辜仲諒隱瞞關係人交易並墊高交易成本,使中信銀受多付1億元的損失。北院一審去年5月間依《銀行法》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他7年8月徒刑,並限制出境、出海及實施科控。全案目前上訴二審,辜仲諒仍要帶個案手機,定期拍照報到。
辜仲諒因擔任亞洲棒協總會長,在境管及科控期間仍繼續推廣棒球運動,自去年9月為U18棒球賽閉幕式赴沖繩、同月再赴中國福建平潭參加亞洲棒球錦標賽,今年2月再帶隊到日本東京參加棒球經典賽,均獲高院裁准暫時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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