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指出,去年10月7日接獲中華電信報案稱臺馬第二海纜受損故障後,隔天凌晨1時許登檢「閩」船,將船長吳男帶回偵辦,去年12月4日福建連江地院判處吳男3月刑期。吳男於昨天強制遣送出境。
海巡署表示,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機關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嚴格依據科學證據認定事實,落實「故意歸故意、意外歸意外」之原則。
本案吳姓船長因於捕撈作業時,疏未注意電子海圖標示之海纜位置而造成損壞,法院審酌其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 ,認定為「過失」而判處3個月徒刑。
相較之下,去年2月「宏泰58」貨輪破壞臺澎3號海纜案,王姓船長因經調查確認為「故意」破壞我國海底電纜,最終遭重判有期徒刑3年定讞,足見我國司法獨立,且量刑標準分明。
海巡署指出,海底電纜為我國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海巡署與檢察等機關密切合作,結合科技監控與巡防能量,嚴格取締斷纜事件。海巡署強調,任何破壞海纜之非法行為,海巡署定會迅速攔停登檢並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全力守護我國海纜安全與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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