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林男教學期間不僅撫摸小男童們的大腿、小腿、肚子及背部,還以手指戳其等肛門,甚至以生殖器磨蹭男童臀部、大腿,檢警偵辦發現,他的手機內有幼童猥褻照片及全身照,新竹地院一審重判林男12年。檢方上訴認為,林男分別對5男童共11次強制猥褻犯行,被害男童均為7至11歲間,還對1男童拍性影像,危害程度嚴重,且偵查之初否認犯罪,未與被害男童家屬和解或賠償,一審判12年太輕。

林男也上訴指出,他已全部認罪,且犯後態度良好,犯案時才剛滿22歲,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不過,高院認為,林男犯罪態樣不適用減刑規定,考量被害人年齡、損害程度、林男素行及犯後態度、未和解賠償等情節,原審量刑12年並無違誤,高院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再駁回上訴,林男確定要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