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玉與花輪於2022年1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小花則為花輪的前女友。小玉指控,小花明知花輪已婚,卻自同年3月間持續主動聯繫,背地裡與花輪維繫地下戀情;此外,2人不僅有曖昧關係,還以約每月1次的頻率,相約至汽車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

小玉指出,一直到2024年4月26日,花輪和小花在一處鐵皮屋性交,事後卻被女方反告性侵害,獲士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她則因代收信件才得知這一切。小玉自認其配偶權遭到侵害,因而對小花提告,並求償7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此,小花辯稱,花輪結婚後她並無主動聯繫,也沒有傳訊要花輪叫她寶寶,2人更無單獨私下碰面、約會情事,僅有在車行修車遇到時曾打聲招呼。然而2023年9月至10月間,花輪傳訊稱心情不好,希望找她出門聊天散心;期間,花輪曾透露「還愛小花」、「後悔沒有娶小花」等語,卻在一次車上會面時疑似性侵小花。

小花自認遭到花輪侵犯,令她一度感到羞憤痛苦,後來便再無和花輪見面;直至2024年4月26日,花輪再次藉故與她聯絡,她則赴約並想著和花輪劃清界線。豈料,花輪當下竟不顧她拒絕,強行與她發生性行為,之後2人便再無聯繫;她也強調,自己與花輪並無超越一般男女的社交互動,而是花輪屢屢跨越朋友界線。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花輪則坦承,他婚後仍有以LINE、電話聯繫小花或約見面,大約每月見面1次,有時約在海邊、山上,有時也會約在汽車旅館,大約每見2次面就會發生1次性行為。至於鐵皮屋事件,小花雖有說不要約1、2次,但因雙方過去多是「半強迫」式性交,因此他沒有改變習慣與模式,仍在當天與小花發生性行為。

法官也查閱小花和花輪間的對話紀錄,只見小花曾傳訊稱「我真的愛的好累,等的好累,我不想再這樣了」、「我心裡不安,對不起你老婆、對不起你小孩」等語,可認定小花與花輪間應有男女交往關係,否則為何要說「對不起」?又若是花輪有越界行為,為何要「對不起」其妻小?因此認定小花辯詞不足以採信。

綜合種種事證,法官認定,花輪在婚內與小花發生多次性行為,小花則侵害小玉配偶權明確,導致小玉受有精神上痛苦;另審酌小玉、小花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實際加害情形等情狀,一審判小花應向小玉賠償3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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