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作出的「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僅由呂太郎、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名大法官評議,至於當時拒絕評議《憲法訴訟法》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這次仍未參加評議,顯示大法官內鬨仍持續中。

憲法法庭復活後,今天再次公布「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判決理由中還特別說明,依照本件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判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的案件緣於林姓被告於2022年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被起訴,當時適逢疫情,被羈押的林男與律師經遠距開庭後,林未在撤銷羈押聲請書上簽名,僅由律師簽章,因此被駁回聲請,林男因此聲請釋憲。

林男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沒有賦予辯護人(律師)對於法院的羈押處分,得為被告利益而聲請撤銷,致林男未能於短暫的5日聲請期間內,獲得辯護人及時協助而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侵害林男在《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賦予的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而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之處分……」仍有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之適用。從而,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聲請撤銷或變更關於羈押之處分之聲請人,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是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另外,判決第二項也指出,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