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民國104年,大日開發有限公司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約定市府將東岸立體停車場、附屬事業商場等資產委託大日營運;大日公司再與主富公司(NET)簽訂租賃契約。

之後NET委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拆除部分東岸立體停車場內部空間且增建建物,新增建物於106年12月20日竣工,於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增建後為地上4層、地下4層建物。

基隆市政府依104年OT契約,於109年間與大日公司完成第一次優先訂約,市府109年OT契約營運期間將屆之際,審查大日公司提送未來投資企劃書申請優先定約案,結果為不通過,而續於112年12月公告「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投資契約(ROT)。

113年1月16日公告ROT招商案甄審會議結果併同最優及次優申請人名單,於113年1月22日與最優申請人(微風公司)完成議約及簽約應辦事項;於113年1月26日公告東岸立體停車場坐落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設施及設備,自113年2月1日零時起由微風公司營運。

但因NET經大日公司存證信函,要求依105年租賃契約及基隆市政府相關規定,提供資產清冊並配合點交程序,仍拒不配合辦理,基隆市府即於113年2月1日零時到商場收回包含建物在內的營運資產,NET公司不服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1日行為,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NET請求行政法院確認,基隆市政府於113年2月1日進入建築物、破壞門鎖、換鎖等方式,強制接管行政執行命令違法,市府應給付2139萬2094元。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件未經基隆市政府以書面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無從定性113年2月1日行為屬強制接管處分,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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