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扣案資料計算,認定im.B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餘元,其中曾耀鋒、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7億多元,扣除發放的本金、利息及業績獎金,以及賠償或發還被害人,尚餘71億多元。
一審依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洗錢罪」判處曾耀鋒應執行16年6月,併科罰金250萬元;張淑芬應執行12年2月,併科罰金150萬元,兩人應共同沒收71億多元。
案經上訴二審,法院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3725萬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0億多元,兩人皆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二審判決,曾耀鋒共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13年徒刑、洗錢罪3年5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240萬元,犯罪所得35億2649萬8082元追繳沒收;張淑芬共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9年6月徒刑、洗錢罪1年11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併科罰金140萬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法官30日認定銀行法部分,並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另涉洗錢部分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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