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命案發生於2002年12月7日凌晨,安親班陳姓女老師要求分手,與男友王淇政相約橋上談判,卻墜橋慘死。王男與在場友人洪世緯被指涉共同殺人,原獲不起訴處分,後因王姓關鍵證人改稱目睹陳女遭2男合力抬起扔下橋送命,最高法院於2009年將王、洪各判刑15年與12年半定讞。
王、洪兩人入獄服刑後仍堅稱無罪,台中高分院5度駁回2人的再審聲請,但最高法院認為有疑點,2018年2月罕見自為裁定准許再審,王淇政、洪世緯2人也立即獲釋。2019年起台中高分院三度改判王、洪無罪,最高法院今年5月駁回檢方上訴,王、洪在案發23年後終獲無罪確定,並分別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
洪世緯向法官表示,他於2009年8月起入監服刑,直到2018年2月假釋出監,失去自由超過8年,失去與妻子相處時光,又未能陪伴照顧罹白血病之幼子,母親在他在監期間過世,無法看到他無罪確定,自己也在入監後罹患多種疾病。
王淇政則說,案發時他才23歲,對於女友不幸逝世承受重大打擊,卻面臨殺人指控遭判刑確定,於31歲壯年入監服刑,在人生精華時期失去自由近8年,直到今年無罪確定已是46歲,步入中年,身心備受煎熬,自由、精神、財產及身體上均受有極大損害。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淇政、洪世瑋遭受冤獄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訴訟過程情節以及承辦公務員難謂無不當之處,經審酌2人在監期間所受身體、心理等痛苦程度,認為均應以最高的每日補償5000元為適當。
經核算後,王淇政受刑的日數共2599日,補償金額合計1299萬5000元;洪世瑋受刑日數共3102日,補償金額合計1551萬元。當事人若不服,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台中高分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由該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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