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子曾為黃男父親工作,並與黃男成為男女朋友,2人分手後,黃男因5000元的金錢糾紛及工作問題對被害人不滿,今年4月20日晚間約她在苗栗縣卓蘭鎮某國小附近見面,黃男開車載1名未成年小弟前往,見被害人到場就強行將她拉上車。
黃男途中指示小弟取走她的手機,並以束帶捆綁其雙手、雙腳,抵達卓蘭電廠附近山區後,黃男先持鐵棍毆打被害人,鐵棍打到扭曲變形後再換高爾夫球桿繼續打,小弟則對她拳打腳踢,造成被害人頭皮、胸部、手腳、下巴多處擦挫傷。
黃男見被害人無力抵抗,遂命令小弟對她性侵得逞,黃男在旁一手拿自己的手機打光,另一手拿小弟的手機拍攝性侵過程,直到21日凌晨0時許開車載被害人返回住處。
黃男坦承因債務問題一時情緒失控毆打被害人,但辯稱被害人昏迷後,他暫時現場去接聽電話,回來後看到小弟與被害人正在從事性交行為,他擔心被害人會報警,故持小弟手機拍攝性交過程,並未指示小弟對被害人強制性交。
不過,黃男小弟一口咬定是黃男唆使,表示自己不是一開始就對被害人有性侵的意思,是黃他叫他這樣做,對他說「你去X她,如果不去,我就打你」等語。被害人也對黃男指證歷歷,表示是黃男把她的手壓在後面,讓其小弟脫掉她的內外褲性侵得逞。
法官認定黃男犯行明確,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他判刑1年2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二人以上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錄影而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應執行9月10月徒刑,可上訴。黃男小弟的部分則由少年法庭移由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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