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台積電嘉義科學園區AP7廠新建工程中的「Move in定位工程」,由某起重工程公司負責吊掛、移運作業,身為執行副總及工作場地負責人,35歲的羅男依法應確保吊掛、搬運作業時,有設置防止物體倒塌、掉落的安全設施,但卻未能落實規定。

事發時間為2025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當時工程內容為將數公噸重的低壓樹脂型乾式變壓器,從1樓吊掛到4樓外部的吊料平台,但現場並未採取保持重物穩固的必要措施,也未針對運輸路線高低落差進行妥善規劃,導致變壓器在移動過程中重心偏疑翻覆,29歲楊姓工人站立在側邊閃避不及,頭部、胸口遭重壓,多處外傷,送醫後傷重病發呼吸衰竭宣告不治。

嘉義地檢偵查終結,認為羅男及其所屬公司,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導致職業災害發生並造成死亡,依同法第40條提起公訴,實際操作堆高機、指揮動線的38歲陳男及林姓、孫姓等現場人員,則涉同法及過失致死,事後3人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依法處以緩起訴1年,並附帶接受法治教育、繳納公庫等條件。

台積電嘉科先進封裝廠AP7施工期間工安頻傳,5月一名工人遭設備壓死,嘉檢偵結起訴包商及現場負責人。資料照
台積電嘉科先進封裝廠AP7施工期間工安頻傳,5月一名工人遭設備壓死,嘉檢偵結起訴包商及現場負責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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