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05年間,台灣籍男子小明在中國福建省經商,因緣之下與當地婚姻仲介結識。為了和中國籍女子結婚,小明找上仲介並支付2萬元仲介費,而仲介也在收走其護照和台胞證後,陸續帶他與幾名女性相親。

豈料,小明事後表明不太滿意相親對象,竟遭仲介一陣讀打,並被對方強制須和4名中國籍女子結婚。因此,小明在同年9月8日、15日、26日及同年11月9日,分別和4名中籍女子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

隨後,小明認識了一名中國籍女子小花(小花),2人於同年12月12日在中國登記結婚,並在2009年間欲回台登記結婚。然而,小花卻在近日收到移民署通知,要求小明補正和其他4女在台的結、離婚申登,否則將無法釐清小明是否涉重婚及本段婚姻是否有效。

最終,小花因小明屆期未有補件,加上其依親居留效期屆滿,而遭我國驅逐出境。對此,小明主張,他因受到仲介脅迫而與4名中國籍女子結婚,迄今已過約20年,他也未和4女同居、聯繫,更不知4人的聯繫方式或住處,可證4段婚姻均無結婚真意,因而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

其次,若法官認為小明與陸配間的婚姻有效,則請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至於他和其餘3名陸配的婚姻,則屬重婚而無效。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指出,小明在審理期間曾傳友人作證,儘管該名友人證稱認識小明十幾年,某次他因想去中國結婚而找上小明,對方卻叫他「不要去中國」、「那個仲介把我關起來打」等語。然而,該友人在小明登記結婚時尚未相識,無法證明小明或女子簽字當下是否有結婚真意,無從確認該段婚姻無效。

不過,法官表示,小明與第一位登記結婚的陸配,迄今已逾20年未共同生活且音訊全無,顯見雙方無意維持婚姻,而徒有夫妻之名,因此小明主張2人無法再共同生活等情狀,應予採信;加上4名中國籍女子在審理期間均未到庭答辯,堪認小明主張為真,判准小明與陸配離婚,並認定其餘3段婚姻無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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